帛书甲本:非以其无静與,口口口口口口静。
帛书乙本:不以其无争與,故口下莫能與争。
王弼本:以其不争,故天下莫能與之争。
说明:口为帛书出土时残损丢失的字。甲本和乙本以及王本的介绍,请参考3月16日发布的内容:。
根据王本内容,乙本残缺的应该是个“天”子,乙本后半部应补为【故天下莫能與争】。甲本与乙本比较起来,首先是缺失了6个字,其次是“静”与“争”的差异,非与不含义相同,故保留甲本“非”字。缺失的6个字当从乙本补;甲本的“静”字,乙本、王本及其他版本皆为“争”字,根据高明教授的校注意见,“静”字当“争”字,如此上下经文含义才通顺达理。那么甲本应校注为:[非以其无争與,故天下莫能與争]。
此时最大的问题在于,王本首句与帛书甲本、乙本皆异,王本是但否定,甲本、乙本皆为双重否定,经文含义是对立的。查阅了不少资料,认为高明教授的校注意见比较妥切。引:从前后经文中找出共同的含义,才能判断孰是孰非。前文【是以圣人之欲上民也,必以其言下之;其欲先民也,必以其身后之】,此乃说明圣人非无争,而是谦虚自下,让先自退,如云欲上而言下,欲先而身后。则同道静第七章【是以圣人退其身而身先,外其身而身存,不以其无私與?故能成其私】同一种语义和句型结构,从而足证明帛书甲、乙本确保存了老子原义,今本凡作【不以其争】或【以其不争】者,皆由后人所改,旧注皆不可信。”
根据乙本、王本、其他版本以及高明教授的校注意见,甲本应补缺校正为:
非以其无争與,故天下莫能與争。
如果你现在用的版本此句句首不是双重否定的,当弃之不读。